本版导读
别让我们身痛心也痛
——部分因工受伤职工的遭遇与苦恼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使受伤职工按照规定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近年来我们在接待上访职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对因工受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对就医应享受的待遇没有依法办事,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表现是:
一、不认定工伤,单位不见了。有的企业对因工受伤的职工不但不认定工伤,而且关门走人无处找,对职工的就医带来难处。李素一是某饭馆职工,在压面时把手指压断了,单位不申报认定工伤。在有关方面指点下,他于2005年自己申报工伤认定并评为伤残10级。2006年3月份,他多次去单位索要药费,结果饭馆关门不见人了。使他一下陷入困境,为了解决问题,他到处打听老板住址,一直没有结果,使他在肢体痛苦的同时精神也倍受折磨。
二、单位超过时限申报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不受理。有的企业对职工受工伤后,不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因超时限劳动部门不受理,给职工看病带来困难。某私营饭店女职工齐蕊莉2003年6月通过劳动局招聘到该饭店当洗碗工,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3月25日下午在洗碗房端不锈钢食品盒时把腰扭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她提出工伤认定,饭店于2006年5月8日到劳动保障部门去申报工伤认定,因超时效,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单位以此为由不解决工伤问题。并说,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把申报材料给了她。她拿着这个材料多次到劳动保障部门去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就是不受理,她的看病钱成了问题。
三、单位认定是工伤,新领导不承认。有的企业对因工受伤的职工承认是工伤,并按工伤规定对待,但没有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企业新来的领导不承认是工伤,给因工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造成问题。某公司职工李博生2003年因工受伤,公司承认是工伤,一直按工伤对待。但在2006年新来的领导不承认,认为公司认定的工伤不算数,应该有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才算数。他感到很为难,因为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是公司的事,他也不知道,现在受伤的腰部犯病需要治疗,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报销药费就成了问题。
四、不认定工伤只报药费。有的企业在职工因工受伤后不申报工伤认定,也不评残,并随意把职工辞退,什么都不给,使受工伤职工的就医、生活成了问题。某钢构有限公司职工张佳平1996年6月应聘,2001年11月上班时,给机器上料把左小腿压骨折,把左脚半截压掉,当时公司没有申报工伤认定,也没有评残,只给他报了3万元医药费。伤好后,公司安排轻活让他干,到2006年5月11日通知他不要干活了让走人,什么都不给,他面临着要做第二次手术,要取掉腿上的钢板,脚已经少了半截,没有钱看病,没有钱吃饭,使他一下陷入了困境。
五、只认定工伤不评残。有的企业通过劳动部门给受伤职工认定了工伤,但不申请评残,使职工享受不了伤残待遇,还要以辞退相威胁。某酒店职工王琪2003年11月应聘,2005年11月7日维修排油烟机时从房上掉下来,摔断一根肋骨,右手腕粉碎性骨折。2006年5月,酒店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了工伤认定,但不给评残,伤还未完全康复,酒店要求他上班,不上班就要辞退,他觉得要辞退,酒店也该给他评残,他应该享受伤残待遇,不能让他光走人,啥都不给。故上访问单位不申报评残该咋办?
记者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自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使职工享受到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要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引起争议纠纷,造成劳动关系紧张,既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又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使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使这些肢体受伤的职工不要在心灵上再流泪。
■刘树茂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