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小丽在某工具厂从事电焊工作,2004年4月怀孕已经三个多月了。由于电焊作业频繁的弯腰、下蹲使小丽难以承受,于是要求领导调换能适应的其他工作。单位开始以人手紧张为由,不同意给她调整岗位,后在小丽的一再请求下,终于在五月份将其调换到了发料员的岗位。一次,小丽请假做产前例行检查,由于无人发料,影响了某批加工件的制作进度,单位领导就以小丽缺勤为由,扣发了她的工资和奖金。尽管对此不满,但为了保住工作,小丽未敢申诉。八月里一天,工厂接到一批订单,时间紧任务急,企业要求加班赶进度,连续一周每天都工作到夜里10点钟。小丽实在吃不消,就向厂领导请求允许她不加班。厂领导答复,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
再三交涉无效,小丽实在没有办法,就向市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写信求助。工会组织十分重视,随即派人下厂调查和干预。但工会调查人员刚走,工厂领导就劈头盖脸训斥了小丽一番,声称让小丽回家,再不要来了。市工会得悉这一情况后,立即会同地方劳动行政执法机构,给该厂下发了要求其纠正错误的《法律意见函》和《劳动监察指令书》,表明了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对企业强制职工超时劳动等违法行为的严正立场,也向企业宣传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严格规定。该工厂领导自感理亏,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就赶快采取措施,重新调整了工时安排,并增加了一名机动发料人员,以替代小丽正常休息期间的工作。一场一触即发的劳动争议终于平息。
张玉林律师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领导不懂法、无视法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国家《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该工具厂在确知小丽怀孕后,仍安排其从事法规禁止安排的焊接工作,还强制其加班加点,以及扣发小丽产前检查的工资奖金,甚至欲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等等,都是比较严重的错误。
当类似情况发生时,被侵权的女职工要勇于依法提出意见和要求,甚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外,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或向工会、妇联组织投诉、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这些,都不失为职工维权的一种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