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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2月04日
普法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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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老妪讨得抚恤金

某职工因工伤残于2004年1月19日病亡。之后,某职工之妻便与丈夫原所在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法院审理。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2月18日民事判决,认为:某职工生前因工伤被确定为四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2004年1月19日,某职工因心脏病死亡后,其妻已年满55周岁,是某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法确定某职工死亡后,其妻符合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现其妻上诉主张丈夫所在单位应按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执行,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企业以某职工退休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无劳动关系,且某职工不是因工伤死亡的,某职工之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判没有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护了某职工之妻的合法权益。

点评:这起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可为今后审理同类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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