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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7月12日
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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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私房钱”法律不能当“第三者”

·徐经胜·

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7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7月3日《东方早报》报道)

一看到这则新闻,我就为江苏的有些男人着急。因为我知道,不论是江苏还是别的地方,不少男人都有着自己的“私房钱”、“小金库”。如果江苏这样的规定最终得以通过,江苏男人的“私房钱”、“小金库”可真的无处藏身了。

说实话,男人有时有点“私房钱”、“小金库”也是迫不得已。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掌管家庭财政大权的都是妻子。如果妻子比较豁达、开明的还好,并不过多限制老公的钱袋子,有的却不是,对老公的任何一笔开支都详加追问,有的甚至动辄给老公截断财源。你想,男人在外,总得有交往吧。朋友同学来了,总不能不闻不问吧;同事间的礼尚往来也是正常的吧;给上了岁数的父母一点零花钱或养老钱也是应尽的义务吧…

这里并不是说妻子就是野蛮一族,很多做妻子的都是善解人意的。但是在不影响夫妻间感情的前提下,丈夫拥有一定的“私房钱”,实际上也是让夫妻之间有个“喘息”的空间,有利于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有利于家庭和睦。如果这时法律强行介入,无异于夫妻之外的“第三者”,不仅不利于夫妻、家庭之间的和谐,也是对男性的一种不尊重,严重涉嫌侵犯男性的尊严。

况且,从法律角度看,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对双方所取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等,都有平等的知情权。但是也有例外,如属于丈夫一方的婚前财产,或丈夫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一方的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这样的“私房钱”是受法律保护的,妻子无权过问。如果这时法律也强行介入,充当“第三者”,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的和谐,而且还有违法之嫌。

夫妻直接的“私房钱”,还是让夫妻自己去解决,用不了法律来大动干戈,充当“第三者”。如果法律真的要充当“第三者”,只能起到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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