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促进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
本报讯 近日,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今后,对于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缴费基数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2007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王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