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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
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教育局在《关于实施2007年度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通知》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6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无上限。中小学、幼儿园保险费按在册人数(2007年9月30日实际在册人数)缴纳,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31日24时止)。校(园)方责任保险实行项目管理,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承办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市教育局聘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市教育局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与调查、定损和协商赔偿等工作,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无偿服务。西安市教育局勤工俭学中心负责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具体工作。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2007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统一列支。
本报记者 任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