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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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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西安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本报讯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西安市自1998年实施该制度以来,第五次提高标准。

据介绍,届时,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85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新标准后,取消给每个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补助金。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提高标准后,西安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达到130元左右,高于全省及全国平均水平。 (崔晓刚 罗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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