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也要补偿
刘某于今年2月应聘到某装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以完成李女士家的装修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刘某等人完成了李女士家的装修工程,公司以业务不忙为由,决定不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刘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仅提到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完善,其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