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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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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将享受孕产妇保健等4项公共卫生服务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昨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秦怀金指出,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明确规定要将农民工及其子女等特殊人群纳入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服务。

秦怀金称,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明确规定要将农民工及其子女等特殊人群纳入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服务。为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流动人口提供建立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和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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