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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1日
权益保障
03

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派遣单位连带担责

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的朋友曹某去年与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被派往某日贸会社驻某地代表处工作。最近,曹某与该代表处就工资数额和拖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想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读者 小刚

小刚同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需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按规定,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你的朋友曹某与派遣单位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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