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突破
贠文贤
今年四月,中央纪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规范企业民主管理,其意义可以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讲十条八条,其突破性的发展和亮点也可以列出多条。本文仅从《规定》明确的所有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实行民主管理角度谈点认识和体会。
在所有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都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这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突破。以前我们讲企业民主管理的依据,一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要求(这是对的,今后要继续强调);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是国家主人和企业主人。改革开放后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主人说似乎没了依据,“谁出资谁说了算”似乎天经地义,报刊和高层论坛的劳动力商品论、雇用劳动理论把劳动者一概排斥在管理之外,有的认为民主管理已经过寸。北京的一家杂志发表了一篇有影响的文章,讲企业民主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要退出历史舞台,认为企业管理就是要独表而不要民主。在起草公司法过程中有人提出要与国际“接轨”,认为民主管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最后把民主管理限制在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段时期民主管理不但在非公有制企业不能推行,而且在大量的国有改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实行,有的国有企业召开了多年的职代会也不开了,民主管理大有消退之势。出现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讲,是受劳动者就是雇用者思想的影响和束缚。
按照完全市场化的自由经济模式,劳动力就是商品,劳动者就是雇用者,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价格决定,同时受供求关系影响。而我国进行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在我国,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劳动力价格经常在劳动力价值之下;普通工人工资被压得很低,即使出现“民工荒”,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工人工资也很难涨上去。长此以往,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拉越大,这种现象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甚至制约经济发展。为解决投资拉动带来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家采取调整经济结构和刺激消费等措施。但刺激消费只是把今后的消费提前了,最终仍受制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宏观讲社会主义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改革就是要让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共同富裕。从微观层面讲,职工(无论是公有或非公有企业的劳动者)作为劳动积累转化为企业资本金的所有者,或作为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人力资本投入者,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管理和分享利益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取向既讲市场又讲社会主义,讲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劳动力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劳动者不是雇用者,而是享有民主管理权力的利益相关者。我认为,《规定》的最大突破,就是突破了劳动力商品论、劳动者就是雇用者的思想束缚,因而也突破了公有非公有制的界限,突破了职工身份上所谓的正式非正式的界限,使民主管理在所有企业包括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治理结构的企业普遍推行,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都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作为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利益相关者,行使权力要通过一定形式。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可以说很多,比如咨询会议、协商对话会议、集体合同、联席会议、民主评议、厂务公开等。这些都是一般形式,都应纳入基本形式中,受基本形式的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这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多年实践的结晶,有政策法规的保障,是更有效力的民主管理形式。但实践中有一些淡化基本形式的提法和做法。比如有的地方只强调形式的多样性,结果出现了把行政领导人召开的咨询会、联席会、部分职工参加的会议也列入了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统计中。出现这种情况据说是有的企业领导人愿意接受比较随意的一般民主形式而不愿意接受“太正规”的职代会,有关方面也变通认可。应该明确,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形式是政策法规确定的,是职工的选择,而不应该是领导人的选择。现在《规定》已经颁发了,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职代会制度并进行规范,而不能再按照领导人的意愿进行变通了。
职工作为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经济体现,是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七大都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建立起劳动、资本、管理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但现实状况是,资本可以按份额参与利润分配,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从事管理工作的企业家和从事科技劳动的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人力资本折为股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但劳动要素如何参与分配,一直没有解决。《规定》关于职代会职权明确提出,职代会“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方案,这为落实劳动参与分配的精神提供了途径。我理解经营者年薪、管理和技术入股等分配方案都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在审议这些方案时应一并提出劳动参与分配问题,可考虑把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奖励结合,提出一并升降的方案。当然这还需要实践的探索,需要有关法规的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