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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08月0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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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不能替代高温假

百事通先生:

又是一个烈日炎炎的夏季,我和30多名农民工已经在这个建筑工地上连续奋战了几个月。上个月,我所在的建筑公司就向我们发放了今年的高温费。就在我们领取高温费的时候,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们,凡是领取今年高温费的职工,就不能享受高温假了。但最近几天,实在酷暑难耐,我们向公司提出来按照国家规定休高温假。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们的答复是,今年的施工任务紧,需要抢工期,况且已经有言在先,领取高温费的职工是不能享受高温假的,仍然要求我们在高温下坚持工作。请问:领取高温费的职工就不能享受高温假了吗?

职工 骆雷

骆雷同志: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家建筑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尽管职工领取了高温费,仍然享有高温假的权利。高温费决不能替代高温假。

您在咨询中所说的高温费即高温补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而高温假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超过规定的高温时间,用人单位要对职工给予放假休息或缩短工作时间。无论是高温费还是高温假,都是为了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说,职工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向职工发放高温费就是一种保护方法,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但问题是,能够领到高温费的露天作业人员还要在炎炎夏日下“冒酷暑、战高温”,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健康和生命安全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于是,让广大露天作业人员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于职工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应当休高温假,这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并且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属于典型的室外露天作业,在夏季高温的极端天气条件下,给职工发高温费是必要的,但高温费不能替代高温假。作为企业,应当自觉地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让高温休假成为劳动者避免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一种权利,这也体现着企业对职工的关怀,彰显着企业的文明。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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