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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9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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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故意犯罪吗?

升旭

某厂有一工人酷爱养花,他家小院里摆满了花盆。但常有人越墙偷他的花,使他防不胜防,十分恼火。于是,他给院墙周围架了一道自制的电网,还接了电源。有人看见了,建议他在墙外写上“小心触电”几个字,他说:“谁要偷花打死活该。我维护我的合法财产,又不犯法!”几天以后的晚上,只听一声惨叫,一个来偷花的青年触电身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了他,他却感到十分委屈。

其实,这个工人不但犯了罪而且犯了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出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要分清三个概念:意外事件、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意外事件,是指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此案显然不是不能抗拒或予见;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案显然也不是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对于这个架设电网的工人来说,他明知他的花肯定还会有人偷,偷花就会被电打死,却不采取防范措施,所以是故意犯罪。显然。他不是“直接故意”;即希望打死人的结果发生,但却是“间接故意”,即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中对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处罚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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