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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10月0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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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陕西省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若干问题通知的说明

省总工会副主席冯银忠

近几年来,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我省职工民主管理随替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领导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取得了新的发展。尤其是《企业法》和《陕西省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下同)的颁布实施,使我省职工民主管理进一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但是,由于新的企业领导体制还不够完善,许多改革措施还不配套,贯彻落实《企业法》和《实施细则》还遇到不少困难,在一些地方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有法不依,甚至继续任意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是:

一许多企业职代会的活动不正常。据我们最近对中央部、省、地、市直属388个企业调查,职代会不能依法按期正常召开的占50%。在这些企业中,职代会开不开,什么时候开,议题是什么,都要受到厂长民主意识强弱的制约,工会没有主动权。

一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不能得到全面落实。同样据对上述388个企业的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计划等重大决策未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占20%;不提交职代会讨论或虽经职代会审查同意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在贯彻执行中被任意修改的占43%;不提交或不执行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分房方案的占57.5%;民主评议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出现了严重滑坡,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职代会已由1986年90%下降为1988年的65.5%,评议后奖惩意见不被重视的占46.8%。普遍感到评议干部难搞,效果不大。预计今年还将继续大幅度下降。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厂长不依法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占64.4%。

为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改革建设,我们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以省政府名义下发贯彻执行。这个通知的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行政党委和工会的共同任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负起日常工作的责任,做好各种宣传、组织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

企业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职工民主管理活动必须在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下进行,工会职代会同厂长发生分歧时,由企业党委进行协调,

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从外部创造条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落实。针对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普遍实行以下各项保证措施:

1、企业承包经营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写出书面审议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考虑职代会的审议意见后,再与企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2、凡属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和决定的事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时,必须有工会签署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否则,不予审批。

3、督促企业坚持每年一次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干部管理机关要派人参加对厂长(经理)的民主评议,并直接主持对厂长(经理)的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作为考核厂长(经理)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代表不信任任的厂长(经理),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干部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进行考察处理。

4、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干部管理机关任免厂长(经理)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全面考察。凡严重缺乏群众观点和民主作风的下部不宜担任企业的行政领导人。在考察中要重视通过工会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公开招聘的厂长(经理),在聘任时,必须取得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的信任。在解聘时,必须征求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的意见。

5、凡是企业民主管理搞得不好,职工群众意见很大的,企业行政和工会及其负责人都不能评为先进。

三、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也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他们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办好企业而共同努力。

以上通知,同样适用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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