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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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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善的企业当心

企业停产整顿和解散新政策出台

本报讯 据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务院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最近就企业停产整顿和解散企业,联合作出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企业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停业整顿期间,经有关银行批准,企业原有贷款自批准整顿之日起计息缓收;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税;实行承包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组织生产自救,确需行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解散企业注销前,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负责在系统内安置职工,并优先安置工龄长(一般15年以上)的职工和有专长的职工的工作。企业宣布解散后,有关监察、纪检、审计部门应负责查明企业解散的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员要给予相应处理;企业原有领导人员的职务自行免除,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由企业自行安排。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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