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西安中院判决两起金融大案
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
本报讯 10月15日上午九时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大厅座无虚席,我省两起金融贪污、受贿大案一审终结,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宁、男、27岁,原系西安市水产禽蛋批发公司东郊水产批零商店出纳员。自1990年6月至1991年3月间,他将基层单位交来的营业款,不如数存入单位银行帐户上,而采取涂改现金解款单日期,重复记帐等手段,先后13次贪污公款共计12.719万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部挥霍尽。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一案的3名被告人分别是李伟民、男,1937年11月生,1988年4月至1992年2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西郊支行行长,捕前系西安市建行建筑经济处处长;周明、女,1961年8月生,原西安市建行投资信托公司西郊代办处会计;李沐、男,1960年7月生,原系西安市建行西郊支行投资咨询部经理。1991年4月2日,李伟民伙同李沐、周明,擅自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西郊代办处的名义与海南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贷款2000万元的合同,使用期为一年。李伟民分得回扣8万元,周明分得6.5万元,李沐分得2万元,现追回赃款16.5万元。
此案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李伟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明有期徒刑13年;李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3名案犯对是否提请上诉,均表示“考虑一下”。(本报记者张栋人民法院报记者朱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