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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0月23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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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决策权应该落实,给职代会

魏义友

国家下放企业的14项自主权到底应该落实给谁?我认为,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应该落实给职代会。

决策权落实给职代会是由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决策权不交给职代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就是空的,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充分体现。现在有许多企业民主管理搞不起来,职工的积极性也调动不起来,主要原因就是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没有落实给职代会。

决策权落实给职代会有利于坚持民主科学原则。民主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保证,科学是民主决策的灵魂和核心,没有民主就难于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职代会充分反映职工意愿和智慧,因而能够防止偏听偏信、随意拍板现象,能够克服个人专权独断决策失误问题。同时,职代会民主决策也是提高决策透明度、约束少数厂长经理以权谋私的有效措施。

决策权落实给职代会符合企业的现代化管理精神。自1841年美国一家铁路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后,西方资本家就已认识到个人再也无力掌握现代化大企业的高速运转了。我国国有企业差不多都是成千上万人以至数几万人的大企业,生产经营方方面面、市场竞争瞬息万变,再象过去小业主那样一切由厂长说了算,显然是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

决策权落实给职代会也不影响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和中心作用。因为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厂长都是职代会的成员。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职代会和厂长经理事先商议过的。职代会行使决策权后,最后还要交给厂长去组织实施。所以厂长不但是职代会决策的主持者,也是决策实施的组织指挥者。那种把法人代表等同于法人、把企业自主权当成厂长自主权、认为决策权交给职代会厂长就无法负全面责任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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