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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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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起征点为月收入人民币800元

新华社电 实施了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昨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较大的修改。江泽民主席日前签署了第十二号主席令,公布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这个修改决定。

据了解,依靠工资、薪金获得收入者,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仍为人民币800元。但是,根据这个修改决定,无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生活,只要每月的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决定同时将应纳税的所得项目由工资、薪金所得等六项增加到十一项,新增的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中的偶然所得指的是因中奖等原因的所得。

修改决定维持了工资、薪金所得者原来的纳税税率,也就是国家将对个人每月的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以超额累进的方法征收5%至45%的税额。但把纳税的级数由原来的7级调整为9级。将被征收45%个人所得税的对象,是月收入在减去800元后仍在10万元以上者。

修改决定还对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重新进行了规定。新增的免税项目有: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等。

该个人所得税法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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