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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3月24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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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向企业再次下放人事权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走快步

劳动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国家人事部副部长程连昌最近指出:要向企业进一步下放七项权力:

一、让企业根据党和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真正能够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部分大型、特大型企业外,企业可以任用和管理本企业的副厂级行政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由企业自主任用和管理。

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立确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职务和待遇。

四、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企业可以自行安置未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企业可以决定本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本企业人员的编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企业人事管理权利。

▲今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近日说,改革的方向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农村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并鼓励发展商业性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是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改革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最低工资率须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职工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照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拒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企业和责任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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