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浙江出台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最近,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抢救、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部分不低于70%;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由企业照发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职工因工致残的,要安装假肢、镶牙、配置拐杖、代步轮椅等器具,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企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的部分不低于70%;职工因工致残后,旧伤复发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和工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十级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800元丧葬补助费和3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