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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6月2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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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主人 也须签合同

宣音

近日,笔者来到几家正在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与职工交谈时了解到,通过前些年的试点和宣传,对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一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在企业和群众中已经有了广泛的基础,大多数职工表示拥护和支持。但是,也有一些职工特别是工作时间长的同志,思想上仍有疑虑,他们问:“主人为啥还要签合同?”这些同志的疑虑,实属情理之中。究其原因,恐怕主要还是对劳动制度改革的政策不了解或了解的少,观念没有转变。基层工会在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必要继续做好有关宣传工作。有两个问题应当向职工讲清楚: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转变职能,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有了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决定权,职工则由国家统一招收、分配即国家职工,成为企业职工(员工),有了择业自由权。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企业双方要建立劳动关系,采取的形式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企业现有人员和以后进厂人员,都要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契约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则表示双方已经没有关余,不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另外,劳动合同制实行后,企业内部人员将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的身份界限,统一实行合同制管理,大家权利一致,只是岗位不同,在什么岗拿什么工资,异岗异薪。无疑,这种机制的建立,对职工和企业都太为有利。

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的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在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在那里从事劳动,这一点无论怎么改革,都不会改变。因为职工是劳动者每个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完全应该的。况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的合法权益物质利益就有了具体实在的内容,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依照《劳动法》,主人也要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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