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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7月06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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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们最近听说国家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问题有了新的规定,不知其确切含义和具体内容是什么,请您给予回答。 城固海涛马明

耿海涛、马明同志:

来信收悉。今年初国家劳动部以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具体内容主要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规定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20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百事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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