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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7月2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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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工会工作亟须规范和加强

张守中

最近,笔者对咸阳市挂牌运行的、由公有制企业改建的3户股份有限公司和2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情况表明:工会工作比较薄弱。

就工会组织而言,健全而不“健壮”。5家公司中有4家工会主席是企业行政领导兼职,1家虽为专职,却是副职。某县一家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原系国有企业,有400多名职工,工会主席由一车间主任兼任,由于车间业务缠身,根本无暇顾及工会工作。

从职工在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看,不够理想。4家董事会中有两家没有工会主席,3家监事会中也有两家没有工会主席,两个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仅占1/5。有一个公司既无董事会又无监事会。有家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工会负责人均被关在两会门外,进入两会的职工代表分别被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中层干部取代,工会和职工在公司高层管理机构无法实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遗憾的是,有的企业工会主席明知这种做法不对,却缄口不言,有个别工会主席甚至主动放弃自己的法定权利。

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5家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未写入公司章程,亦无具体实施办法,与股东会的职权界定不够明确,操作随意性较大,有的公司长时间不开职代会(职工大会)。

诚然,这5家股份制企业建立得比较早,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公司法》已经实施将近一年,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理应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笔者认为:

首先,各级党、政、工领导要思想到位。应当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树立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思想。只有思想到位,工会和职工的地位、作用才能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到位。其次,在公有制企业基础上建立的股份制企业,必须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在修订公司章程、健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第三,努力搞好工会的自身建设,特别要配备好素质较高的工会主席,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和工会主席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职工会主席应抓紧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第四,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应切实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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