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假币有法可依
孙同岐卢新浩
伴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假币这一曾被人民政权彻底根除,在消声匿迹达数多年之后,如今又伺机死灰复燃,在共和国这一块净土上兴风作浪,侵吞残害着许多群众的利益,扰乱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报载:1989年全国共发生假人民币案990起,金融系统和公安部门共查缴假币361.3万元;1990年假币案增至2900起,查缴假币1810.5万元;1991年全国发生假币案3000起,共计查缴假币2009.4万元。1992年至1993年5月,仅广东省一地就查缴假币403万元。
对于一般群众来说,一旦误收假币之后,该如何处理呢?可取的做法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假币送交银行或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上交,由其出据“假币没收证”,并积极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提供侦破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凡举报、协助侦破假币有功人员,可由银行部门按照国家新近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如果发现假币、知情不报,擅自没收或继续将假币投向市场使用者,视其情节,严重者由有关方面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据第21条规定:……情况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决定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假币的持有者和使用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加强执法机关对假币的打击力度,有效地制止犯罪和假币的再度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