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参加调解机构的调解活动?
成心/文
企业和职工作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
1.申请调解前,当事人必须明确争议是否属于调解机构受理范围以及调解申请人是否合格。调解委员会只受理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或不是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则不能向本企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人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人,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
2.口头或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调解,由调解机构制作申请笔录;书面申请调解,由申请人提交申请调解书。申请笔录和申请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调解请求。
3.调解申请如果被调解机构拒绝,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申请调解后,有权同意或拒绝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双方当事人进入调解活动后,应当严守纪律,在调解机构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接受或拒绝调解协议,不得无理取闹,妨碍调解的正常进行。
5.调解开始前以及调解进行中,当事人认为调解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等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6.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无故拖延。
7.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或者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调解结案的,都属于调解不成。这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