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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4月0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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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私企从业人员

一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最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对于从事美容、机动车修理、家电修理的人员,应列入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已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凡涉及到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还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工人考核机构在其鉴定(考核)权限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规定还对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和指导上述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及其他问题作了规定。摘自《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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