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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1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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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对策

紧急救助困难企业

劳动部等国家九部委日前对困难企业制订了紧急对策,即:保障基本生活、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其中规定:

(一)凡在一个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在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开立工资预留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发放。

(二)对于长期亏损又确实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实行财政补贴、企业主管调剂和银行贷款“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供一定期限的救济;凡符合民政救济标准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摘自《信息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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