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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1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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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诉工人法庭见分晓

——记全国首例劳务输出管理费纠纷案

1992年10月,江苏常州服装一厂与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订立合同,选派50名技工去美国塞班岛联泰制衣有限公司劳务输出。经过层层筛选,21岁的姑娘高某被录取了。出国前,厂方召集全体外派人员开会,下发了《对劳务出国人员的若干规定》,并参照省市其他服装厂外派至联泰公司的惯例,宣布每人每月需上交厂方劳务输出管理费90美元,并明确由厂方在该岛的领队负责人在工人工资中收取。然而,到了美国塞班岛,由于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与美国有关政策相抵触,厂方的领队无法从外派人员的工资中扣留管理费。这样,除开始有几人曾按月交给领队90美元管理费外,其余劳务人员分文未交。

1995年3月,高姑娘因患胆囊炎久治不愈提前回国。高回到工厂,厂方通知她应交齐每月90美元的管理费。姑娘不愿意交。厂方说:“什么时候上交管理费,就什么时候上班。”倔强的姑娘不上班了。一个不交,其余以后陆续回国的职工当然向她“看齐”了。厂方走投无路,只得走进了钟楼区法院,把拒交劳务输出管理费的高姑娘推上了被告席。

1996年元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为被告劳务输出办理了各项手续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出国期间仍为被告承担了各项国内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且被告仍作为原告企业中的一员,应对企业的积累等承担相应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规定交纳劳务输出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的合同中虽未写明被告每月交纳90美元,但原告的被告出国前后都明确告知被告每月应交纳90美元管理费,被告亦应按每月90美元管理费交纳;被告明知而拒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据《劳务出国合同书》第一条第四项,原告应按有关差旅费规定报销被告的国内返程费。这起劳务输出管理费官司,到此圆满地打上了句号。被告也和厂方达成谅解,并愉快地回厂上班。 摘自《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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