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自用的房产;
5、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
上述4项规定均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
6、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除上述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