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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1月0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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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新产品调控管理新法

一、为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技术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的企业,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所得税税金。

二、企业为技术开发而购买的仪器设备,摊入成本的限额将由5万元增至10万元。

三、为促进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对一个企业与其它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技术开发的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入成本。

四、对国家级新产品的“重中之重”项目,将增加一部分财政拨款,由国家科委掌握,专款专用,重点补贴市场前景看好,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并已基本开发成功的新产品项目,用于该产品的产业化、商品化开发。

五、新产品的试制开发期间经测试、鉴定,符合条件的将纳人“国家新产品计划”。

六、采取财政拨款“后补贴”的办法,要不断完善新产品的后期管理。在认定国家级新产品后,进行后期跟踪管理,按企业实际交税额确定后补贴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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