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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3月20日
经济与法
03

借钱要有“证据”意识

周宁光

日前,小王与邻居老刘为了借钱的事闹了起来:去年八月初,小王借给老刘2500元钱做生意,谁知后来老刘还钱时只还了2000元钱,说是只借了这些。两人为这500元钱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只好诉诸法院,而法院却无法受理,原因很简单,小王不仅拿不出借钱给老刘的证据,而且连做旁证的第三者都没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借钱,这个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平常的互助行为,在某些时候却成为难与人言的苦涩话题。在生活中有些人,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自以为借钱者都是亲朋好友、同事老乡,是不可能赖帐的,于是在借给别人钱时往往连个必要的手续都没有。一旦借钱方真的赖帐不还或少还,便束手无策,有些人因此气得病倒,有些人在恼怒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做出不该做的违法事来,使受害者反而变成害人者,这实在是得不偿失。

窃以为,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借钱给别人要有“证据”意识,无论是多么好的亲友,借给人钱时一定要求对方写个借条,写明金额、归还日期和利息等,或者是找一个可靠的证人在场目击。一旦发生借钱不还或少还的情况,自己手中就有确凿的证据。所谓“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帐”就是这个道理。还有一句古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借钱给别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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