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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3月27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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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财产管理有新规

近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各级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赋予破产企业所在地财政、国资部门充分的权力。《暂行规定》明确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企业破产时的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也包括破产程序间企业取得的财产。但企业作为担保物对外提供担保的企业财产,以及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等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应区别情况予以保护。破产财产扣除破产程序产生的费用后,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其次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后按顺序清偿一般债权人。

《暂行规定》允许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代表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中效益较好的部分分立出来,其他部分再适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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