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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17日
经济与法
03

单位财物被盗责任人要赔偿

单位公共财物被盗,有关责任人要自己掏钱赔偿,这是杭州市近日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这项由市长签发的《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的赔偿对象是:单位行政领导人未落实安全防范制度、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负经济赔偿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值班保卫人员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致使公共财物被盗的;公共财物由个人保管不妥被盗的,均应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赔偿数额,《规定》也作了详细说明,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赔偿数额为被盗财物价值的50%;被盗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的,以5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10%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规定》还特别指出,对单位被盗后故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追究隐瞒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追回的赃物;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责任赔偿的,由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执行。

时下,为什么有些单位的公共财物屡次被盗,甚至有些被盗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后,让被盗单位来认领赃物时,被盗单位还弄不清是怎么回事。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得力,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不管事,形同虚设。所以,给各种犯罪分子造成作案机会。

因此,若要想避免单位公共财物被盗,不给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就应学学杭州市单位被盗、个人掏腰包的办法,实行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制。一旦发现单位公共财物被盗时,该追究领导责任的就追究领导责任,该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的就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并要求按其被盗财物数量多少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公共财物被盗案件的发生。 (赵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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