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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1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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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来找我》电视剧尚未播出著作权纠纷先起

1995年11月,西安电视台与西安亚太广告联合有限公司联合成立《离婚俱乐部》摄制组,并以“西安电视台《离婚俱乐部》摄制组”名义和刘某、叶某两作者签订了委托创作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甲方(摄制组)委托乙方创作电视连续剧本10集,创作完成的剧本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剧本署名权。剧本创作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合同签订15天内,乙方先写出两集交甲方审阅,如甲方认为对路,乙方则继续写作;如不对路,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终止合同,乙方不退定金。第二阶段:合同签订一个半月内,乙方完成初稿,送甲方征求意见,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稿酬的1/3。第三阶段:甲方将意见传达给乙方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讨论稿,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稿酬的1/3。甲方最终决定采用乙方稿件后,再向乙方支付最后的1/3。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稿酬,拖欠半个月以上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稿酬20%的滞纳金,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创作时,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和稿酬。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时创作完成了10集初稿交给甲方,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第一个1/3稿酬,双方也未进入第三个创作阶段。期间甲方又以西安电视台名义与北京英氏影视艺术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英氏公司编导拍摄《离婚俱乐部》,合同中编剧没有乙方的署名。这样双方产生了更大的分歧,开始协商退稿。1996年6月25日由摄制组某负责人代表甲方和乙方签署了“退稿合同书”。合同就退稿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在创作完成10集剧本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甲方决定不再继续聘请乙方对其剧本修改,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二、退稿合同书签署后,甲方将乙方的创作剧本初稿退还乙方,甲方不再享有乙方创作剧本的版权和摄制权。乙方如与他人合作出版剧本或投入拍摄时,不得使用“剧中人高飞用爱人从美国寄来10万美金办离婚俱乐部”的情节(这一情节由甲方提供),乙方有权以此题材拍摄的电视剧与甲方无关。三、甲方在不使用乙方的故事情节、人物的情况下,有权重新请人人创作,拍摄《离婚俱乐部》电视剧,创作出的作品与乙方无任何关系。最后一条是:五、此合同签定后,双方原先签定的剧本创作协议即行终止。

同年8月19日,乙方与新加盟的另两位作家一起与西安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出版社签订了授权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离婚来找我》的协议书,8月27日该剧正式开拍,《西安晚报》当天予以报道。10月6日西安电视台委托律师致函西影音像出版社,提出自己为《离婚俱乐部》10集剧本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西影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拍摄与《离婚俱乐部》剧本部分内容、情节完全相同或类似的电视系列剧《离婚来找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拍摄、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诉至法院。

该案的焦点是《离婚俱乐部》10集剧本的著作权究竟属于谁,如果是属于西安电视台,西影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其剧本拍摄电视剧,则侵犯了西安电视台的著作权。如果是属于两位作者,西影音像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后拍摄电视剧的行为则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离婚俱乐部》10集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原告(西安电视台)和作者(被法庭列为第三人)意见完全相悖。原告认为: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依据和作者签订的协议,剧本的著作权归委托方(即原告)所有,虽然后来和作者有些分歧,签署了退稿合同,但退稿合同上没有加盖剧组公章,签字人属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原告,故退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自己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两作者认为:委托创作协议中著作权的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双方必须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约定的权益。在作者如约完成第二阶段创作后,将剧本初稿交给原告,原告既不提出修改意见、讨论修改,也不按约付酬和支付滞纳金(合同规定这时应付1/3稿酬),显然已违约在先。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这就有了后来的退稿合同。退稿合同是原告方开会(邀请作者参加)讨论、起草和修改的,又是原告剧组负责人誊清签字的,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即使该负责人说签字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剧组,但退稿合同中作者的签字是代表了作者的意志:根据《经济合同法》,在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稿。因此,协议已解除,协议中规定的著作权就更谈不上转移了。原告怎么能拥有著作权?该剧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

曰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至于案件结局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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