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自己养大的“孩子”莫让别人报“户口”
对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来说,商标注册是一个陌生的字眼,90%以上的企业是先生“孩子”后“起名”,有不少企业甚至等“孩子”满地跑了也不去报户口,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自己养大的“孩子”,却被别人报了“户口”。
“金华火腿”的原产地在浙江金华地区,始产于唐,盛于宋,清光绪年间(1887年)开始销往国外,是驰名中外的地方名特产。其独特的加工工艺,是金华人的祖先留下的一笔宝贵遗产,也是—项卓越的知识产权。可是今天,金华人已不得不面对现实,作为“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已被地处杭州的一个食品公司独家享有,要用就得付出数目可观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为了争取商标专用权,金华全市数万人联合签名,出现了上下一致、万众一心争“回归”的局面。
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为生产“太和”服装,引进国际一流设备,以其独具匠心的设计、品质上乘的原料和优质的售后服务,使“太和”产品在国内评比中屡获佳誉。为了打出企业品牌,先后投入几百万元进行全方位的企业形象宣传。正当“太和”昂首挺进市场之时,江苏省一家企业却抢先注册,将“太和”商标稳握手中。武汉太和集团欲出百万元购买商标权,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忍痛将“太和”更名为“伊泰迪”。
更令人可叹的是,我国的一些名牌商品因商标被抢注而被阻国门。早在1980年,江苏的芭蕾牌珍珠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被人抢先注册。而山东的双喜牌、蝴蝶牌火柴因在智利被人抢先注册,丧失了在该国的市场。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销往美国后,被美商抢先注册,“五星”啤酒只得改叫“九星”。
且看何人在抢注商标
之一:“商标偷手”专事抢注
一些公司或个人见商标注册有机可乘,就堂而皇之地做起了“商标生意”,而其中大部分是“空壳”公司。他们抢注知名度较高企业的产品商标,然后高价转让或要挟厂家。一个注册时仅需花500多元的商标,“转让”时就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澳大利亚一个商人一年内在世界各地抢注了中国的180个商标。国内某省的一家广告公司,一年多时间也抢注商标近百个。从有关方面获悉,“商标偷手”眼下的“转让行情”一般在50万元人民币左右。已经证实的最高交易价格为30万美元,台湾的金兰酱油就是花此高价才买回被抢注的商标。
广东“强力”集团公司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很受欢迎。遗憾的是,这家公司迟迟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注册,后被某省—家小厂注册在先,强力公司继续在饮料上使用这一商标,即被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发往东北的价值1500万元的产品被当地工商局查扣。最后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强力”商标从原注册人手中转让过来,一个本来只需300元就可以注册到手的“商标”,强力公司却付出了1000多倍的代价。
之二:合作伙伴捷足先登
著名的杨振华“851”近一段时间似乎销声匿迹。原来是“851”在走俏之际,被其他合作者抢注了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最后裁决,杨振华教授丧失了技术开发权和市场占有权。于是,正宗“851”被揭竿而起的“851”杂牌军无情地吞没了。缺乏商标意识,不懂得运用商标独占市场,是杨振华痛失“851”的重要原因。
驰名中外的“两面针”牙膏曾是河南焦作洁美日用化工厂和广西柳州牙膏厂共创的牌子,可焦作洁美化工厂却从1993年2月1日起被对方宣告停止生产该产品。原因很简单,柳州方面抢先注册,拥有了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
之三:代销商反客为主
安阳电池厂在“金钟”牌电池的生产初期,因为没有自营出口权而委托安阳外贸轻工全权代理销售,取得了良好效益。后来为了更方便,索性将“金钟”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安阳外贸轻工。“金钟”声名鹊起,市场一步步扩大后,外贸轻工的代理销售抑制了企业的发展,然而,再想索回“金钟”商标却非易事。后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安阳电池厂花130万元才将本属自己的“金钟”赎回。
之四:一家生儿,万家同乐
“中原之行哪里去,郑州亚细亚”,这句一度风行全国的广告词从1996年1月1日起受到限制,因为在“郑州亚细亚”1993年7月28日注册商标时,恰好有“宁波亚细亚”“常州亚细亚”也同时注册。而根据国家商标局抽签的结果,“亚细亚”商标权归属“宁波亚细亚”。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冠名为“亚细亚”的商贸类企业达33家。由于郑州亚细亚商城的多年投入,“亚细亚”商标的无形资产值已高达数千万元。据悉,亨得利这一商标已被全国各地广泛使用,真可谓是“一人生儿,万家同乐”。那么,法律如何面对不合理的合法现象呢?
我国《商标法》在1983年已正式施行。《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抢注他人业已使用的商标虽然于理不合,但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一些商标抢注者面对人们的诘难,往往气壮如牛:“《商标法》本来就是为了让商标使用者利用法律保护商标专有权的,商标不注册就得不到保护,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自己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怨不得任何人!”面对悄然兴起的商标抢注浊浪,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法律就治不了这种所谓的不合理的合法现象吗?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生产者对所有商标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即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律清楚无误地告诉我们,注册商标的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对其“所有”的商标提出申请,换言之不是“生产者”或商标不是其“所有”就不得提出申请,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当然也就不得批准其注册。只要严格执法,专事抢注的“商标偷手”当然也就无法得手。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商标所有者发现被抢注后,可立即提出异议;如果注册已发布,还可提出注册不当申请,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仲裁。第三,正确理解“申请在先”原则。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做法,是为了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注册,便于保护,而不是助长、鼓励钻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所以,理解一部法律、一种制度、一个原则或一种规范的时候,不能孤立地看待,要联系、要服从法律的根本目的,要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精神上去认识某一个具体规范的适用。第四,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然而,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未注册商标也能享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外商标抢注行为受到法律制止的不乏其例。“田力宝”,这一可以代替或部分代替化肥的高科技产品,众多厂家虎视眈眈,然而原合作伙伴某厂家捷足先登。1955年,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了这家工厂的“田力宝”商标专用权,“田力宝”重新回到他的创造人手中。
在国际交往中,中国企业也曾获得了被重新正名的机会。1988年初,钱江啤酒集团公司生产的中华啤酒闯入美国市场时,被受委托的美国一家进口商代理销售公司在美抢先注册。钱江啤酒集团公司求助于浙江省贸易促进分会,委托其设法恢复钱江啤酒集团公司在美国的中华啤酒商标拥有权。到去年初,钱江啤酒集团终于收回了注册商标,同时中止了美商10年独家经销权。这件关系到企业长远利益的商标注册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廖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