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斩断伸向信用卡的“黑手”
刘振范
张会涛
彭艾
近年来,信用卡在我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信用卡发卡量已达到1800万张,交易总额达数千亿元。随着信用卡发卡量的剧增和使用范围的日益扩大,信用卡犯罪已呈直线上升趋势,仅1995年,我国就发生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近1.6万起,造成银行直接损失超过3200万元。近日,又一起盗窃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在湖北十堰审理结束。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华死刑;判处钱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钱强无期徒刑。据查实:自1994年1月至1995年4月短短一年中,王华、钱刚、钱强等先后六次流窜到江西九江市、樟树市、进贤县、安徽省蚌埠市、湖南省汩罗市工商银行作案,盗走信用卡12张,在30余个大中城市非法透支取现总金额达52万余元。鉴于此类犯罪活动的猖獗,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已成为各发卡银行的主要任务。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类型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持卡人在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仍大量透支,以达到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利用被窃卡、遗失卡进行冒用诈骗。冒用者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信用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后,利用此卡列入止付名单之前的时间差,进行大量的授权范围内的购物和消费,使合法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银行蒙受损失。
利用伪造身份证进行诈骗。或以假身份证骗领真卡,或利用他人信用卡和伪造身份证冒领信用卡诈骗。
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通过一系列技术工具和高新手段,利用非法得到的有效信用卡资料来制作假卡,使伪造卡的消费自动列在合法持卡人的帐单上。
信用卡经办人员作案。银行工作人员作案表现在:利用授权的便利,内外勾结造成大量透支,套取银行资金。商户工作人员作案表现在:了解了合法信用卡的资料和授权额度之后,提供给非法信用卡的持有者,以便诈骗财物;或把止付卡的消费日期填在止付通知之前,把止付卡的损失转嫁给银行。
信用卡欺诈犯罪的防范
对日益严重的信用卡诈骗案,必须加强信用卡的信用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来保障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目前,信用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内外勾结作案;二是连续作案;三是避开授权作案;四是犯罪分子骗购的都是贵重物品或市面上畅销的商品。面对信用卡犯罪的特点要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是规范信用卡的管理,加强申领发卡的控制。发卡之前的资信调查不能流于形式,在加强信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信用评估,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和担保人的资料,杜绝个人资产的重复担保、申请人之间的相互担保、超能力担保等现象。针对不同的发卡对象,创立多种信用等级的信用卡品种,对信用卡人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
二是大力发展IC智能信用卡,尽快建成统一的电子网络,推进“金卡工程”,大力发展带芯片的IC卡,提高信用卡的识别、防伪功能。同时要加快计算机、电子网络、通讯设备的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各行卡卡通用,信息共享,加快信用卡的支付速度和对透支卡的止付速度。
三是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工作人员和特约商户的培训。通过培训业务骨干,严格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加强授权管理,及时通报有关信用卡诈骗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提高工作人员防伪、防骗的能力。
四是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资金加强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考虑提取适当比例的信用卡风险准备金,对当年节余的风险准备金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对信用卡资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散和回避信用卡风险。
五是建立一介中央监察系统,监督信用卡交易情况。通过备用金帐户余额表及时了解持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根据信用卡交易情况、存款平均余额等动态要素来评定资信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消费处于透支临界状态的客户要进行动态跟踪,一旦过度消费现象发生,即通过监察系统及时作出对策反应。
六是运用金融法规,防范和打击信用卡诈骗。运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严格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和担保,严格执行去年4月1日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规定了具体的罪行和量刑标准,这就有了更为明确的打击措施。因此,我们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对信用卡犯罪除在经济上予以重罚以外,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以加大打击力度,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