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怎样用劳动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从事精细化工的营销企业,由于企业正在起步阶段,给受聘员工待遇不太高。有些受聘人员就以此为借口,一旦掌握技术或营销策略以及一定的销售渠道后,就跳槽另谋高就,甚至拉走公司客户,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经济损失。不知《劳动法》颁布后,在这方面有无一些规定,请给予咨询为盼。
西安刘峰
刘峰同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这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劳动法》规定: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直接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作出协商的约定,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即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商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劳动者跳槽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违反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