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
坚决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7日)。
决定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
决定作出八条规定。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