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7年08月21日
经济与法
03

侵犯《永康》牌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安市永康稠酒厂认错赔偿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西安市康大稠酒厂诉西安市永康稠酒厂《永康》牌稠酒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西安市永康稠酒厂自动销毁已印制的《永康》牌稠酒商标及工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西安市康大稠酒厂1996年7月登记注册《永康》牌稠酒商标专用权利。发现西安市场上有大量的“永康稠酒”字样的50毫升、2500毫升瓶装稠酒,均系西安市永康稠酒厂生产、销售。被告曾印制5万份带有“永康稠酒”字样的标识,使原告登记注册的《永康》牌稠酒大量滞销,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雁塔区法院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指出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责令其自动销毁已印制的《永康》牌稠酒商标及工具,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西安市永康稠酒厂能够主动认错赔偿,得到了原告西安市康大稠酒厂的谅解。 (宋英平 陈宏联)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