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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21日
经济与法
03

不良债务不可小视

文/张仁沛

西安电视台在1997年7月28日的晚间新闻中报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帮助一些国有企业索回了困扰多年的不良债务。他们对40多位国有企业的领导进行培训,树立依靠法律解决债务纠纷的意识,效果不错。

国有企业的外部债务,占用大量资金,造成企业资金紧张,正常运作困难,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是个不可小视的严重问题。设法追讨是必须和应该做的,但更应分析造成不良债务的原因,杜绝不良债务的继续发生。

造成企业不良债务的原因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有社会的,也有企业的。外部的原因主要是被欺诈。有些社会骗子利用花言巧语或金钱引诱,采用先提货、先发货、后付款的办法,把东西骗到手,死不给钱,造成所谓“债务人难死债权人”的局面。内部的原因主要是管理混乱,领导者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个别人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钻制度松懈和货物积压急于出手的空子,越权在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忙发货,造成跟着人家屁股转的被动局面。

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1989年曾出现过相当严重的局面。那时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是“这个兜”和“哪个兜”的问题,没有超出国家公有制单位的范围。虽然国务院下狠心从国库中拨出几百个亿清理国有企业的三角债,并明令要求不许再发生。但问题并没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愈演愈烈。据有关权威人士估计,现在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比1989年时要大好几倍,范围也非那时可比,甚至涉及到许多个人。很明显,这已经不仅仅是经营管理的问题了,而是国有资产流失和变相流失的问题。有家省属企业外部不良债款高达3000多万元,有的债务时间长达15年。据说这家企业为追讨债务所花的差旅费,比有的债务还多。企业不良债务,直接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职工的利益,有关部门对此不能再熟视无睹,任其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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