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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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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我省颁布《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报讯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陕西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年检审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核发以及国道、省道外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事故处理,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三轮农用运输车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

《条例》分九章五十三条,对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及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化,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及车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在执行公务时,监理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监理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陈德学 万峄 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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