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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2月25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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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放小”鼓励职工买厂

据《广州日报》12月4日讯,为了全面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广州市委、市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进一步鼓励转制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等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一是转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鼓励职工以现金入股。本企业职工购买股权,价格可优惠20%。职工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批准自转制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免交公有资产占有费。

二是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以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入股占控股地位。对国有和集体(联社)资产尽可能赎买,如数额较大,职工一时难以赎买的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处理,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缴纳租金,经报财税部门核准后,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

三是对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若暂时出现效益不理想,分红率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在设立股份合作制后二至三个会计年内,职工以现金购买的个人股,按同期银行三年期居民存款利率付息。

四是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不享有国家职工身份,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资产的2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等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企业职工,作为改革成本予以补偿。

五是转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按工龄、职务、贡献进行量化。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个人现金入股额一般不少于职工人均现金入股额的3倍;经营者个人现金入股额一般不少于职工人均现金入股额的5倍、最高一般不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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