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依法建规依法执纪
谭阿勇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不仅有了用工等多方面的自主权,而且职工也多了择业择岗自决权,并且企业的矛盾日渐突出,劳动关系也日渐复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企业依据自己的实际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是完全必要的。
在这方面,许多企业的努力取得了可喜成果。然而,也有的企业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为一些经营管理者民主意识差,制定厂纪厂规目的不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而是对职工实行管、卡、压。如有的企业规定企业需要职工加班(包括节假日),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否则,扣发当日全额工资。还有的规定职工试用期间不发工资。有的服务型企业规定,女职工在10年内不得结婚、怀孕,等等。总之,这些企业随意奖罚职工,动辄纪律处分,甚至解聘,辞退,开除职工,致使职工意见较大,有的还矛盾激化,出现联名上访、集体上访、停产等现象。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能不引起各级党政机关的极大关注。
一些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之所以失民心,违民意,引起职工不满,主要是与其建规立章者(经营管理者)的低素质有关。他们观念陈旧,管理靠的是几十年一贯制的“长官意志”,而不是用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来管理企业;再就是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时时处处以法人代表自居,以权代法,凭自己的想法来制定“土政策”;另外,也有的经营者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把职工的权益置于脑后。所以,这样的人建立规章制度,建的越多,企业会越乱。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纪律条例,是加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它是社会行为,客观行为、科学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主观行为,随意行为。因而必须是符合实际的,合情合理的,易于操作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建规执纪的目的。
那么,应当怎样建立厂规厂纪呢?笔者以为,除过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建规外,更重要的是依法立规。我们的国策是以法治国,同样,以法治厂也应是企业的基本准则。从这个意义出发,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除符合根本大法宪法外,还不得与《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相抵触。要知道,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特权。超出国法来制定厂规、厂纪,即“土政策”,既背离国法的原则,又侵犯职工权益,必将受到职工的反对和国法的制裁。所以,我们不仅要做到使厂规厂纪的内容符合法律,而且制定厂规厂纪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特别是执行厂规厂纪更得符合法律。总之,从厂规厂纪的产生到落实,都不得偏离法律的轨道。这既是中国国情决定的,又是国际惯例所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