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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1日
经济与法
03

哪些标记受法律保护

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虽不是狭义的商标,但依巴黎公约的规定(第1条Ⅱ项),仍应予以与商标同等的保护。

一、服务标记:

是指用来识别不同服务的标记,例如旅行社、银行、电视台、航空公司等的服务标记。依我国法律,服务标记获得法律保护有以下途径:

(一)商标法保护如某项服务是以商品形态表现的,可注册商品商标。

(二)受商号保护如服务标记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名称相同,则可通过对其商号的保护实现保护服务标记的目的。

(三)取得著作权法保护如服务的标记是图形或创造性的口号,则可作为美术作品或文字作品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是厂商表示其特征的名称,而非厂商的全称。一个厂商的全称一般有五个要素:即所在地名称、厂商名称、业务或经营名称、承担财产责任形成以及组织形式。例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其“大众”才是厂商名称。厂商对其名称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如厂商名称与商标名称相同时,就受双重法律的保护。

三、产地标志: 

产地标志是指产品的生产或制造场所的所在地域的名称。有些商品的质量或特性是由于产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或当地居民的传统技术等特殊因素形成的,因此产地标志就成了该商品名称特殊性的标记,例如景德镇产瓷器,产地标志是该产地的厂商都可使用的标志,不受个人垄断,也不许非该产地生产的产品使用。

四、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产品的产出地名称,一般多指天然产品的产出地名称。其与产地标志的不同是,当原料产地与加工、制造地不同时,而相对于加工、制造地使用的名称。当加工、制造的产品质量受不同产地的原料影响时,原产地名称就成了表示不同产品质量的识别标志,例如以“新疆棉”、“美棉”等不同产地的棉花来表示棉制品的纤维长度。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原则,与产地标记相同。

(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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