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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1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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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赵生如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刑事诉讼法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将总条文由原来的192条增扩至225条,其中原条文中的92条得到保留,73条被改动,净增了60条。变更的主要内容有:

一、补充规定了几项基本原则和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对刑事司法协助也作了原则规定。

、调整了公、检、法职能管辖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余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

三、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

提前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检察院开始审查起诉时,律师即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诉讼各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了强制措施。

增扩了拘留的条件,延长了拘留的时限,修改了逮捕条件,但不再使用收容审查的手段;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期限及具体执行作了规定;增加了财产保证,规定了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五、完善了侦查措施。

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延长了羁押期限;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作了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拘留权;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措施。

六、扩大了不起诉范围。

将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况:(一)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绝对不起诉);(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对于经过补充侦查,认为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保留了过去免予起诉制度的合理精神,但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七、改变了庭审方式。

强调了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增设了简易程序。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公诉人(控方)和辩护人(辩方)的作用。

八、加强了刑事诉讼监督。

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立案、侦查、审判、监外执行、减刑与假释等环节;并完善了监督的措施和手段。

九、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予追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十、解决了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确定了赃款赃物移送和处理的原则;对解决超期羁押、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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