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案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情节?
1995年9月10日,某街道办事处通过地区广播电台、地区电视台、市电视台以公开招标形式,试行小型企业承包,将所属企业电控设备厂承包出去。经过竞争,张某、洪某等五名原厂领导、技术骨干,以每年上缴承包费10万元中标,承包五年。合同规定:每年1月10日前交清本年度承包费;电控设备厂的所有税收、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原电控设备厂债权债务由某街道办事处工业公司负责;每个承包人须缴纳风险金2万元。合同业经该市公证处公证。1997年6月,某街道办事处以物价上涨等“情势变更”情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承包费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针对本案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情节,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是近年来物价虽有上涨,但承包人经济收入十分可观,某街道办事处当年发包时,因经验不足,所定承包费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损害了集体利益,让少数人发了财。二是国家虽没有规定对所有商品提价,但规定了对个别商品提价,个别商品提价后,对未提价的商品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该承包合同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三是“情势变更”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涉及的范围,某街道办事处以物价上涨和经验不足等“情势变更”情节为由要求调整承包费,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存在“情势变更”情节。某街道办事处以经验不足和物价上涨等原因为由,认为存在“情势变更”情节,要求增加承包费或者终止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某街道办事处与张某、洪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后,而由张某、洪某等人中标的。其次街道办事处发包电控设备厂时,已经是第三轮,而承包人却是第一次竞标,若说经验不足,应该说是承包人,而不是发包人;再则,“情势变更”情节,法律上规定了三个因素条件,本案中未有任何一个“情势变更”情节的条件出现。所以,本案不存在“情势变更”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其理由是:“情势变更”情节出现和存在必须有三个因素条件中的一个因素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情节。即:1、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旱灾、虫灾等自然灾害;2、出现紧急状态,如战争、动乱等社会政治事件;3、国家政策的变化,如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不具备上列三个因素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某街道办事处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调整承包费或终止承包合同没有道理,法院不予采纳。
(叶和礼罗襄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