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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5月1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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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标明生产日期,该罚!

某县食品厂的王厂长近来很烦,厂里的主要产品——某种方便食品由于包装技术不过关,在同类产品的保质期达到6个月的情况下,其保质期仅为2个月。由于这一原因,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极差,厂里的销售也呈直线下降的趋势。苦思冥想之后,王厂长认为改善包装技术投入太大,于是想到了一条“妙计”,命令将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全部顺延2个月。该批产品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果然有所起色。但好景不长,没几天,有关部门就找上门来,一番调查之后,对该食品厂做出了严厉的处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的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标识的第四点要求是: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该县食品厂面对市场竞争,不是想方设法去改进生产技术,完善产品质量,而是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此举不但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而且可能危及人体的健康。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法应当受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此类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王厂长的小聪明非但没能改变该厂的经营状况,反而把该厂拖入了深渊。

生活当中,消费者对那种标注的生产日期比购买时间还后的产品也时有发现。切莫以为事不关己就听之任之,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毫不犹豫地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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