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民享有的隐急私权
现代社会是具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法制时代。公民的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其中隐私权就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方面,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和行为上一切不愿公开的秘密。隐私权即公民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具体而言,隐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护个人隐私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二是在隐私遭受非法侵害后有取得法律保护的司法救济的权利。
概括起来,我国法律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其允许,不可以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探,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
(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五)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除依法需要公布个人财产状况者外,公民的财产状况不得随意公布。
(六)公民的日记、个人资料、信件,不得非法收集、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信息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七)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均不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八)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九)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个人的情况,如生活经历、疾病、健康状况等,不得收集或公开。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贯彻执行该条法律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