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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5月13日
经济与法
03

五年一度话选举

马秋玲

选举是人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参政议政意识的强化,选举权的行使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从而决定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定位于县(市)及县以下的人民代表。选举这一弥足珍贵的政治权利五年才有一次,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是怎样认识和对待选举的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选举法》还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选举权行使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将选民资格案件约定适应特别程序,并规定对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纵观我国有关选举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选举权的保护和约定是全面的、充分的、务实而可行的。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是否就会实现法律适用上的效应呢?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追踪报导了湖南某印刷厂的选举情况,事实令人深思。该厂有400张选民证被锁在办公室主任的抽屉内而没有发到工人手中,选举时该厂办公室组织了几名干部将400张选举表做了代填,选举就这样结束了。据说该选区有两名候选代表,一名是企业界的,一名是其他行业的。代替工人行使选举权的几名干部想当然的投了企业界候选代表的票。事后几乎无人就选举权虚落进行过问,该厂所在的选举委员会也不知事实真相。如此选举结果能说是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吗?事实上该厂的选举已流于形式,公民的合法权利无形中被剥夺。类似的情形在历次的选举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选举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亟待完善,是该还选举权于选民的时候了。

我国现行法律对选举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不在于选民选出的代表级别有多高,而在于能否真正体现民意,真正为实现法治而努力工作。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分层分级选举产生的办法,有利于选民和代表间的联系和沟通,也便于代表有效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同时也不易使代表的权利失控。《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象征权利的金字塔只有在选举权得以依法行使的前提下,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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