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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2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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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撕毁合同实不该法院依法审理讨公道

今年10月30日,富平县法院执行庭全体干警在该县留古乡汝林村杨家合作社顺利执结一起涉农案件,将10亩耕地和八眼机井及其配套设施,交由申请人杨美亮经营。

1994年9月,原告留古乡汝林村杨家合作社与被告杨美亮签订了打井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划拨10亩养井田,由其经营10年不交各种税费。被告于当年内建成了1眼深150米以上、连续24小时抽水不断水的机井,并以不超过同机泵10%的水价,向该社社员提供灌溉用水,10年期满后,机井所有权归合作社,10亩养井田按同期同等地的价格逐年上交承包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开始履行。杨美亮的机井于1995年元月投入使用,并在10亩养井田内栽植了梨树,在以后的用水及水价上,被告并未违约。

1996年12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不服从管理为由,申请村委会及电管站停止给被告供电。1997年4月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将被告经营的10亩梨园,重新划给该社18户村民耕种,在案件审理期间,刘某置法庭劝阻于不顾,带头挖树毁园,使被告蒙受了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富平县法院经过对该案的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打井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一致。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并未违约,原告的所作所为没有道理,与法相悖,故于1997年12月5日作出判决:原告杨家社与被告杨美亮所签订的打井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被告梨园10亩,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2540.4元;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耽误的时间在合同继续履行中顺延。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拒不履行判决,县法院召开了专题审委会,讨论此案的执行工作。根据审委会的决定,在公告的基础上,通过执行庭分头做18户群众的工作,10月30日,20余名执行干警将已耕种的10亩耕地旋耕后依法收回,交杨美亮经营耕种;在乡电管站的积极配合下,将已毁掉的通往机井的低压线路接通。并当场作出裁定:“十亩地机井交由被告经营,在原合同履行期满后,按同期土地承包费、机井承包费,经营到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款抵完后为止”。在执行期间,围观的群众对法院的执行拍手称快,他们说,“社长撕毁合同使美亮和社员都受到损失,法院今天这事办到了群众的心坎上!”(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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